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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约毁约背后,是不是有个美国国家法律人格缺失问题?

发布时间:2022-09-12作者来源:金航标浏览:1537

【齐大圣论道线下互联网】

早安,在浅秋催晨白的上海问候各位

奥巴马签了《伊核协议》,特朗普直接退出了;里根签了《苏联和美国消除两国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》,特朗普也给废除了;尼克松、卡特、里根三位总统分别签署的中美三个公报,拜登基本上也不承认了……

由此产生一个问题,这些国家签署的协议、条约、公报,到底是跟美国签的还是跟美国总统个人签的?如果说是跟美国这个法律人格签署的,美国凭什么不守约?如果是跟总统个人签署的,是不是根本就不对等?

法律人格,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。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,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条件。美国作为一个国家,在国际活动中从法律意义上说是被当做一个“法人”来看待的,就像我们通常说一个企业那样。

如果我们跟一家公司签约,签字虽然是总经理或者CEO,但承担法律责任的,却不是总经理/CEO个人,而是公司这个法律人格。同样道理,美国总统签字生效的协议、条约、公报当然也应该是由美国这个国家的法律人格承担相应的义务!

否则,以后那个国家还能跟美国谈事儿呢?

因此,美国总统毁约背诺的行为,从法律角度看,是越权行为,他们个人代替法人做出了决定。与此同时,美国这个国家法人在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同时,是不是也该反思国家法人缺失的问题呢?

[论道出发点:所谓传统企业,就是从产品出发去找顾客;所谓互联网企业,就是先圈人,再根据这些人的需要提供产品/服务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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